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资金数额应提交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06 21: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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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须提交下列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