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对于涉及税收的各类名词都有官方的、详细的解释。中科金税为你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名词解释,请查阅。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4、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5、企业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6、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7、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8、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9、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0、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2、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3、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5、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6、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7、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18、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9、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20、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1、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2、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4、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5、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6、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7、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8、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9、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0、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1、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2、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3、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4、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3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6、历史成本
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37、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8、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9、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0、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4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2、投资资产
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43、存货
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4、财产净值
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45、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6、抵免限额
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7、直接控制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48、间接控制
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9、国债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5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5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4、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55、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5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9、民族自治地方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60、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6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3、减计收入
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4、税额抵免
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5、收入全额
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6、支付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7、支付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68、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69、所得发生地
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0、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71、关联方
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72、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73、预约定价安排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74、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75、中国居民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76、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77、权益性投资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78、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79、企业登记注册地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8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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