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福利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某单位会计问:
我们单位最近效益不错,为了鼓励大家,拟在近期组织部分员工外出旅游。费用由单位和旅行社结算。取得旅行社开具的正规发票,计入单位的“应付福利费”中。这部分由单位支付的福利费是否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福利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支付当月该职工的工资、薪金中,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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